驾驶员开车进入停车场时不慎撞到了墙柱上,导致车辆受损,驾驶员随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就这么一起简单的单方面交通事故,却在事故勘察中疑点重重:驾驶员不是车主、事故不是报案时发生、驾驶员朋友的电话纷纷关机,甚至保险公司的负责人也牵扯其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蹊跷的报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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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9日上午8点12分左右,保险业务员小李刚刚上班,就接到了一个报案电话,“你好,我刚才准备开车出去买早饭,突然肚子疼、头晕,就想回来吃降压药,在地下车库的时候我一手按着肚子,一手开车,操作不当导致车子撞上了车库的墙角……”“好的,我知道了,你先别急,你先报警,我们过会就到!”“嗯、嗯,这个不是交通事故,交警不会来的,反正你们快点来吧。”
9点左右,小李赶到报案人所在的地点,发现车辆是撞击到停车场入口的门柱,导致气囊炸开,车身完全扭曲变形,右前梁严重变形,车辆已近全损。
然而当小李进一步检查时,发现车辆冷却液已干涸,小李对事故发生的时间产生怀疑,“事故是什么时间发生的?”“就今天早上8点多发生的。”报案人大壮坚持这个说法。“那我们能调取车库监控视频看一下吗?”小李询问大壮和物业工作人员。“那可不行,这涉及业主隐私的,我们不能提供。”物业工作人员一口回绝。
由于报案人和物业公司都不配合调取监控,小李只能回去将情况如实汇报,经过公司多方联系,直至2022年6月16日,在江阴交警的帮助下,才看到了事发时的监控。
监控显示:2022年5月28日晚10点左右,大壮进入地下停车场的时候车辆右前方撞到了下坡道转弯处的墙柱上,致车辆受损。也就是说,事故是在报案前一天夜里发生的。
蹊跷的报案人
虽然证明了报案人大壮撒谎的事实,但大壮坚称只是在事故发生时间上谎报了,事故原因确实是因为他肚子疼。但小李认为涉案车辆的损失非常严重,车辆基本毁损,如果仅是因为肚子疼操作失误,车辆是不可能损坏到几乎报废的。而且小李调查过,大壮在事发前后并未产生任何肚子疼的就医记录,事发后身体的擦伤也未就医。由于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大壮的亲戚王五,小李也曾多次联系王五,请王五或者大壮报警处理,但两人均拒绝配合。
直至此次在交警的帮助下,小李才看到了事发当晚的情况,而根据大壮做的笔录,事发前,他曾与友人一同聚餐。但大壮提供的聚餐友人的电话,均无人接听。更让小李疑心的是,他发现大壮不仅曾是一名保险从业人员,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当晚10点30分大壮还拨打了赵四的电话(赵四是该保险公司负责人,与大壮曾是同事),告知赵四事故发生的情况,通话时长2分钟。
由于无法查清真相,小李只能再次要求大壮和王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等事故认定书出具了再来处理理赔事宜。大壮口头同意,但事后仍未报警。2022年6月27日,保险公司向王五出具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王五存在隐瞒出险时间的行为,致使保险公司对该事故的原因、性质无法查实。
2022年10月,王五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赔款169000元及公估费6760元。
“不诚实”,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真实信息系该条款所称“通知”的应有之意。大壮在事故发生当晚虽然打电话告知了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赵四,但是赵四告知大壮应“报案”,大壮称“肚子疼无法报案”,这中间大壮与赵四通话时长达2分钟之久,可见大壮并非肚子疼无法报案,此时大壮完全可以委托家人或者物业人员进行报案,大壮的行为有悖常理。
虽然赵四作为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得知了此事,但是结合赵四与大壮多年的朋友关系,赵四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纠纷的情况,及第二天大壮再次拨打赵四电话索要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的事实,有理由相信赵四接电话的行为并非履职行为。第二天报案之后,大壮隐瞒事故发生的时间,客观上导致了事发时大壮的生理、精神状态等情况无法查明,王五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大壮隐瞒事故发生时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另外,保险公司亦将该法律规定的内容作为免责条款列明,且根据该公司提供的保单,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王五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点评】
本案原告王五,其作为投保人,因车辆交给了大壮使用,大壮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代王五行使了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其虽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其刻意隐瞒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且不配合保险公司查勘,客观上导致了事发时大壮的生理、精神状态等情况无法查明,无法排除事发时大壮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拒赔情形,有违诚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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